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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17 10号

       发布时间 : 2019-07-06   点击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提高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科技创新服务等方面提供基础支撑作用,在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校设备发[2008]596号)试行的基础上,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文件)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优先满足校内应用的同时,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学校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统筹,为开放共享提供科学高效的网络化管理手段。学校平台中满足条件的共享设备同时加入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及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中。

第三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国家、部委、学校等投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实验室建设、“双一流”建设等项目投资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这些大型仪器设备中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均应创造条件开放使用,开展协作共用,经学校审定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三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咨询、论证和制度建设,维护与更新校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仪器设备所在院系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实验室负责开展分析测试、加工制备等开放共享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针对本单位可供资源开放共享的详细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收费标准(公开、公平、明码标价),报学校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共享服务的实施、财务管理、考核激励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

(一)具备开放共享使用条件的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类及专业类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投入到学校开放共享平台工作;

(二)尚不具备开放共享使用条件的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主要是使用面窄的专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中心)说明原因,制定该资源的开放共享计划,限期实现开放共享;

(三)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投入资源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应由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中心)作详细说明,由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组织专家审核认定;

以上三种情况应一并报知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

第七条提供对外开放共享资源的实验室(中心)应明确分工并确定相应的工作量,指定专人进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操作,以此保证仪器设备完好、高效、高质的服务于校内师生和社会。

第八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操作人员要求

(一)要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熟悉专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性能,能独立操作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定期作好开放共享资源的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有序。

(三)定期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使其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认真做好开放共享资源的使用记录等。

第九条 学校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计算参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

第十条收费方法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院(中心)二级管理,由财务处按实验室建立经费卡,单独核算,根据已确定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费,具体参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校内用户可以利用经费卡划拨,校外用户可以通过银行卡划拨或交现金。

第十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本着以评促用、以评促管的原则,引入绩效考核、评估监测机制,对开放共享服务效果好的实验室(中心),学校给予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的优先使用支持,并提供申报国家及黑龙江省开放共享服务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奖励的资格,以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

2017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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